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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17
 bob体育电竞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高科”或“全资子公司”)拟于近期与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远大智浦(沈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浦农机”)、沈阳远大商务投资有限公司(

  bob体育电竞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高科”或“全资子公司”)拟于近期与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远大智浦(沈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浦农机”)、沈阳远大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智能高科拟与环境工程签署《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协议约定智能高科为环境工程进行产品加工,金额为348万元(含税),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文本为准。

  2、智能高科拟与智浦农机签署《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协议约定智能高科为智浦农机进行产品加工,金额为208万元(含税),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文本为准。

  3、公司拟与商务公司签署《商业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商务公司提供关于与智利客户Constructora SuKsa S.A.、沙特客户Al Futtaim Engineering & Technologies Ltd.以及墨西哥客户Corellian SA DE CVAV进行建材合作业务的商务咨询服务工作,金额为135.6万元(含税),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文本为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环境工程、智浦农机、商务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康宝华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闫凌宇先生、王昊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关联监事杨建刚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环境保护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工程、空调净化工程、工业用水净化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上述项目持资质证经营);环保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空调净化设备制造;环境工程产品开发;环境保护设施运营;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6月07日,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环境保护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工程、空调净化工程等。

  经营范围:农业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农业机械设备的代理销售(拍卖除外)及农业机械设备的发动机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远大智浦(沈阳)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远大石川岛农机(沈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主要业务为农业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销售。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投资、科技农业项目投资;幕墙、门窗、金属材料、工业住宅、机械电子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市场调查;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沈阳远大商务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 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环境工程、智浦农机、商务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康宝华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次交易对手方智浦农机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标的4.95万元,该情况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际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智浦农机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采用电汇和现金的结算方式。

  1、智能高科与环境工程签署《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智能高科为环境工程进行产品加工,金额为348万元(含税)。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应以电汇方式向供方支付100%的加工款。智能高科收到全部加工款后开始加工。交货期限:智能高科收到全部加工款后开始生产,生产周期90天。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为贰年。协议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且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2、智能高科与智浦农机签署《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智能高科为智浦农机进行产品加工,金额为208万元(含税)。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应以电汇方式向供方支付100%的加工款。智能高科收到全部加工款后开始加工。交货期限:智能高科收到全部加工款后开始生产,生产周期90天。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限为贰年。协议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且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3、公司拟与商务公司签署《商业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商务公司提供关于与智利客户Constructora SuKsa S.A.、沙特客户Al Futtaim Engineering & Technologies Ltd.以及墨西哥客户Corellian SA DE CVAV进行建材合作业务的商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期限:合同生效起1年。合同金额为135.6万元(含税)。支付方式: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协议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且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不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王昊先生、闫凌宇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全资子公司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林特”或“标的股权”)100%股权。

  2、本次交易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6.1.4条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但上述申请能否获得交易所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获得批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前,因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而阻碍本次交易正常进行,任一方不对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未达成交易将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近日公司与深圳前海巴迪国际激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合同”) 及《补充协议》,深圳前海巴迪国际激光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公司持有的重庆博林特100%股权,经双方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股权收购价格21,400万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其中现金支付12,260万元,剩余价款在各自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作转让并相应抵减。

  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6.1.4条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但上述申请能否获得交易所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获得批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7栋20层02单元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电智能转换及应用技术研发;智能装备创新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国际国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深圳前海巴迪国际激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及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重庆博林特100%股权,以上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重庆博林特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重庆博林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重庆博林特理财等情况,也不存在重庆博林特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根据北京中证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2〕080号,本次评估以2022年6月30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重庆博林特总资产评估值为23,008.32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1,475.63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6.85%;总负债的评估值为1,789.72万元,无增减值变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1,218.60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1,475.63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7.47%。

  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以北京中证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2〕080号的估值结果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21,400.00万元。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1第一期款项的支付:人民币110,34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零叁拾肆万元整),在满足如下付款条件时,由双方协调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进行支付:

  (1)加盖转让方、收购方、监管账户所在银行三方预留印鉴章的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凭证(该转帐凭证记载金额为壹亿壹仟零叁拾肆万元整);

  (2)转让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就本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的截图打印件,且加盖了转让方公章鲜章;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显示收购方为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股东的截图打印件,以及标的公司完成股权变更后颁发的显示张永洪先生为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且均加盖了转让方公章鲜章。

  3.2第二期款项的支付:人民币103,660,000元,(大写:壹亿零叁佰陆拾陆万元整),在受制于本协议第7.4条规定的前提下,且在满足如下付款条件时,由双方协调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进行支付: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公章时成立,转让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5.1收购方向监管账户汇入相应收购价款且收购方向转让方提供壹份加盖收购方预留印鉴章的监管帐户所在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凭证(该转帐凭证记载金额为壹亿壹仟零叁拾肆万元整)之日起10日内,转让方应向收购方交割标的股权,即转让方在收购方见证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张永洪先生系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查询到收购方已经是标的公司100%股权持所有者。

  5.3自交割日起,收购方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享有公司利润与承担公司亏损,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因转让方在交割日前行使基于标的股权的股东权利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或收购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转让方应向标的公司或收购方足额予以赔偿。

  5.4自交割日且转让方收到第一期收购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附件二资产交割清单所列资产交付给收购方,且自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公司的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相关公司文件交付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但是标的公司的公章和财务印鉴应自交割日起由双方各自委派的人员共同保管,转让方如果需要收购方配合提供标的公司的公章、证照、等用于处理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结的标的公司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收购方和(或)标的公司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上述资产交付给收购方后,如果转让方需要查询标的公司以往的帐务信息等,收购方应促使标的公司予以配合。标的公司自交割日至上述资产及标的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交付给收购方为止期间的相应的资产照管风险及标的公司因此产生的损益(除厂房租赁业务以外),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由收购方单方原因造成的除外。收购方有权自第二期收购价款中扣除标的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并应于第二期收购价款支付的同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应收益(如果有)。

  6.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作出或允许标的公司作出任何可能对标的股权及/或标的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

  6.4过渡期内,转让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标的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户等均仍由转让方进行管理。

  6.6收购方有权对标的公司过渡期间内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补充审计。如果补充审计结果显示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上述期间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标的股权的价值降低的,本协议第2.1条所述的收购价款应根据双方认定的补充审计的结果进行调整,但是因本协议(包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7.1双方均应进一步签订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以及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收购的完成而可能需要签订的文件,并进一步作出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以及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收购的完成而可能需要双方作出的行为。

  7.2如果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在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以及发生形式的裁判、决定、限制权利的,担保方将就此事项对收购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转让方可以直接请求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付款义务。

  7.3双方同意,对于交割日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结的标的公司业务(厂房租赁业务以外),该类业务合同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由转让方或其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承继。

  7.4收购方有权就转让方欠付标的公司的应收帐款,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安排,将该部分应收帐款的付款义务,自转让方转让予收购方,并有权从实际应支付给转让方的第二期收购价款扣除,扣除金额以不超过第二期收购价款为限。收购方将扣除该部分应收帐款后的金额按照本协议第2.3条的约定按时存入以收购方名义开设的监管账户。

  7.6转让方负责对标的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结的业务(厂房租赁业务以外)进行处理。

  8.1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任何一方未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有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对标的公司及/或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8.2.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

  8.2.2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本协议下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守约方在进行书面催告后,有权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8.2.4若违约方在自违约行为发生起的15个工作日内或在守约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期间内未能弥补违约,或其弥补措施毫无效果致使守约方仍遭受不利影响,守约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附属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中止或终止。如因违约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并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足额赔偿。

  8.2.5在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收购方长期持有标的公司资产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可能难以实现,收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是因本协议(包括协议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8.3如收购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3条(受制于本协议第7.4条规定的前提下)的约定,按时向监管帐户汇付收购价款或者不配合协调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按时划入收购价款,则每延期支付一日,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或当期应付的收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收购方逾期15日未向监管帐户汇付收购价款或未配合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收购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5.1、5.4条的约定,按时完成股权交割及资产交付,则每延期交割一日,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逾期15日未办理的,收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8.4如果转让方已配合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标的公司已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显示张永洪先生为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营业执照,但由于非可归责于转让方的原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未予以及时公示显示收购方已经是标的公司100%股权持所有者,不属于转让方违约,收购方不可就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

  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15日内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各自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作转让并相应抵减。甲乙双方在此明确同意,乙方汇付至监管帐户的监管资金以收购价款扣减债权债务后的金额确定,即人民币122,600,000元,该金额即为乙方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金额上限。

  对于丙方在股权交割日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结的业务(厂房租赁业务以外),该类业务合同及其所对应的往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往来款除外),应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承继,并完成相应法律文件的签署。

  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产生的往来款以外的丙方其他往来款,应在股权交割完成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丙方和债务人签署三方协议(乙方应促使丙方签署),由债务人负责向甲方支付该等应收账款。

  乙方应汇付至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应于甲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甲方豁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应于甲方董事会决议通过)且乙方收到有关《股权收购协议》的书面生效通知书后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汇付。乙方应在甲方履行完成上述各项约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促使监管帐户所在银行支付《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第二期股权收购价款。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促使监管帐户所在银行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价款,则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股权收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金。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间就乙方收购甲方所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而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且追溯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与《股权收购协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优先。

  甲方促使丙方完成员工安置;对于丙方在股权交割日前已经开展但尚未完结的业务,应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承继,并完成相应法律文件的签署;甲方应促成丙方在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肯尼亚远大房地产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交割日后因厂房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如果交割日后租期所对应的相关租金已收取,则该租金收入应归属并留存于丙方;甲方同意承担丙方露天空地所搭建临时建筑拆除的损失;甲方承诺不再对外新增出租或出借任何厂房;如果在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前,因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而阻碍本次交易正常进行,任一方不对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确认,《股权收购协议》所附“资产交割清单”仅列出了基于标的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主要资产,应由甲方移交乙方;甲方确认,甲方为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第7.3、7.4、7.5及7.6条项下或本协议第二条第1、2、3、4款项下义务而可能给丙方造成的额外税赋,均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第二期股权收购价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上述员工安置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则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股权收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迟延履行金;

  公司负责对标的公司现有员工进行安置,股权交割完成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重庆博林特和债务人签署三方协议(深圳前海巴迪国际激光实业有限公司应促使重庆博林特签署),由债务人负责向公司支付该等应收账款。

  公司本次转让重庆博林特股权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与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若达成交易,对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6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据以审计为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对方资产状况与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将及时督促交易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交易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但若各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可能带来交易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2〕080号;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22年9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且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王昊先生、闫凌宇先生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9月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将公司持有的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21,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前海巴迪国际激光实业有限公司,根据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其中现金支付12,260万元,剩余价款在各自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作转让并相应抵减。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的股权,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条款范围内与交易对手方继续磋商、拟订、补充、签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及其他一切文件;组织办理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

  本次交易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6.1.4条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但上述申请能否获得交易所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获得批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王昊先生、闫凌宇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